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22號聲請人即原告 李偉才
張來順 吳朝清
林進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 律師
李佑均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聲請人起訴有未經調解者(起訴狀陳報吳朝清應經勞動調解程序),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7,67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江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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