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90號原告 王秀珍 被告 陳莉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67號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温偲含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