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49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安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姿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