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68號原告 王許寶玉 被告 何萬國
蘇松男蔡寶蓮 原告與被告何萬國、蘇松男、林蔡寶蓮等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5,69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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