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5年度營小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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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張裕豊 」記載,應更正為「被
告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