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劉俊宏
陳俊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 律師被告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媛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游盈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綵蓁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遷讓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劉俊宏
陳俊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柏愷 律師被告泰圻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佩媛 訴訟代理人 陸正義 律師
游盈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