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訴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上訴字第307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威志 原審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楊偉毓 律師 林祐增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重訴字第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又瑄中華民國11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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