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 劉淼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63號與被上訴人 黃開榮 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不服本院111年7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