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232號原告 游育鳴 被告 蔡源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蔡源裕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5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參,依上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黃虹蓁法官楊子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