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聲請人 林俞均 (原名: 林愛婷 )代理人 趙佑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衡情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待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清算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73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10+1)×43×10=4,730。
二、請說明聲請人於92年離婚後之工作為何?當時之平均所得數額為何?何以累積達663萬9,728元之債務?
三、聲請人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表示曾與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瓚公司)信用貸款,請佐以借款契約說明其係在何時與永瓚公司借貸?借款之金額?又為何係向永瓚公司借款,而非向金融機構借款?
四、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其薪資所得來源係「臨時工,每月薪資約25,000元」等語,請說明其主張每月收入約2萬5,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為何?另請陳報自收受本裁定補正狀日起,回溯至107年7月1日間,曾聘請聲請人擔任臨時工之僱主分別為何?(請依照時間順序,陳報僱主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工作內容為何?分別發給之薪資數額為何?
五、承上,聲請人另稱有「從事代買家具工作,每月約有2,000元所得」等語,亦請說明其表示每月代買收入約2,000元之依據及計算方式?並陳報自收受本裁定補正狀日起,回溯至
107年7月1日間,其歷次代買家具之時間、賺取之收入數額?
六、請依「編號」、「種類」、「原因」、「每月花費數額」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參(例如:繳費通知單、收據等);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
七、聲請人表示有扶養子女,扶養義務人數為2人,其每月支出扶養費9,738元,請說明其酌定每月支出扶養費9,738元之依據為何?又另一扶養義務人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
八、聲請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例如:中低收入戶、租金補助等)如是,請陳報聲請人每月領得各種社會補助之數額,並檢附相關轉帳紀錄及文件證明到院;若聲請人未曾領過相關社會補助,請說明原因為何?
九、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保險人」或「被保險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
┌──┬───┬────┬────┬────┬──────┬──────┐│編號│要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平均每月保費│解約金數額│├──┼───┼────┼────┼────┼──────┼──────┤│01│││││││├──┼───┼────┼────┼────┼──────┼──────┤│02│││││││├──┼───┼────┼────┼────┼──────┼──────┤│03│││││││└──┴───┴────┴────┴────┴──────┴──────┘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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