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政嶧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14,1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9,7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