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80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2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惠莊┌──────────────────────────────────────────────────────┐│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貳拾萬柒仟捌佰肆│00000000│││1│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行││拾元│││││宏圖││││││├─┼─────────┼─────────┼───────────┼────────┼────────┼──┤│00│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銀行桃興分│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參仟肆佰捌拾元│00000000│││2│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行│││││││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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