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美商美國安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中正東路2代理人 劉益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94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1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玲莉┌─────────────────────────────────────────────────┐│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53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丸本有限公司 張梅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林│93年7月25日│67,000元│0000000│││口分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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