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88號聲請人正暉彩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0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書記官惠莊┌──────────────────────────────────────────────────────┐│支票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遠德實業有限公司張│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九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肆萬叁仟捌佰元│OC0九八二三0││││維昌│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