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9號原告 高林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思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於起訴狀內並未記載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據以核定並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