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7號原告 陸允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柔先間 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