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18號原告莊進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篤恭 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陳報復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24日之每股股
票交易價額(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103年7月24日前1交易日之收盤價為準)。
㈡將上開股票交易價值乘以請求返還股票之股數,並按此數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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