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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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40號原告 劉秋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治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
㈡原告未在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從
送達相關文書予被告。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