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0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02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瑞鴻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洪瑞鴻與告訴人 施文琦 係朋友關係。被告、告訴人於民國106年10月23日某時,因細故於電話中發生爭執,被告遂要求告訴人到外頭來說明,但告訴人拒不出面,被告因而心生不滿,遂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持磚頭砸毀告訴人所有停放在上址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窗,使該車窗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他人之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認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並由告訴人施文琦當庭及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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