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莊榮兆 被告強棒出擊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吳財森
廖建成 原名 廖克雄 .被告微笑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廖建成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即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惟原告聲請本件移送民事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張震法官林裕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