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92號上訴人 郭章成 被上訴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9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9日依法寄存送達於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草嶺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已於同年月20日發生送達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清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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