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2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下午四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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