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所載,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4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除肅清煙毒條例販賣罪外,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藥事法│肅清煙毒條例│││吸用│施用│轉讓禁藥│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5年│├───────────┼──────────┼──────────┼──────────┼──────────┤│犯罪日期│82年10月間起至│82年12月中旬某日起至│83年3月起至83.07.20│83年3月間某日起至│││83.07.25止│83.07.23止│止│83.07.20止│├───────────┼──────────┼──────────┼──────────┼──────────┤│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台中地檢│雲林地檢83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83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83年偵字第885號│83年偵字第6185號│3157、4895、4706、│3157、4706號│││││3590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雲林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後├─────────┼──────────┼──────────┼──────────┼──────────┤│事│案號│83年訴字第390號│83年上訴字第3096號│83年訴字第711號│84年上訴字第631號││實├─────────┼──────────┼──────────┼──────────┼──────────┤│審│判決日期│83.12.20│84.02.28│84.01.27│84.07.31│├─┼─────────┼──────────┼──────────┼──────────┼──────────┤│確│法院│雲林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雲林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定├─────────┼──────────┼──────────┼──────────┼──────────┤│判│案號│83年訴字第390號│83年上訴字第3096號│83年訴字第711號│84年上訴字第63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01.06│84.02.28│84.02.28│84.07.31│├─┴─────────┼──────────┼──────────┼──────────┼──────────┤│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藥事法第83條第1項│87.05.20修正公布前之│││條之1第2項第4款│項││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7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7月又15日│有期徒刑2月又15日│不予減刑││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4號四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