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8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為閔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
袁烈輝律師(108年6月13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22023、22024、29047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7月5日辯論終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蔡家瑜法官湯有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薰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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