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45號聲請人 阮春英 上列聲請人阮春英因與相對人聖湶企業社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阮春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本票(票號:CH790655號)正本1張,俾供本院審核。
三、請查明相對人「聖湶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組織型態究為獨資抑或合夥?負責人為何人?並請補正以下:
(一)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更正債務人欄資料(若為獨資商號,請更正為「(負責人)○○○即聖湶企業社」;若為合夥,則請於社名下增列其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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