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 李麗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志香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59,367元【公告現值76490*占用面積(55+3.3=58.3)】,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45,1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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