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威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威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3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102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同年間因轉讓禁藥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而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1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檢附之該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附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審核前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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