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9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淵基受刑人即被告陳政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字第3844號、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淵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鄭淵基因受刑人陳政宇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受刑人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3844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等件在卷可憑。嗣該案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20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惟受刑人嗣未遵期到案執行,經檢察官命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檢察官通知後仍未能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本院亦查無受刑人在監在押資料,上情均有受刑人、具保人送達證書、受刑人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經本院審閱卷證無訛,顯見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准許,併補充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瑞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峮妍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