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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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原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 廖明鋒
廖順安 廖順進
蔡淑珍 吳鴻訴訟告知人 江黛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
書記官陳玉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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