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4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7日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45號原告 王俊傑 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 被告 廖明鋒 廖順安 廖順進 蔡淑珍 吳鴻訴訟告知人 江黛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27日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