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司調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獨資商號負責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調字第4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汪光明 等三人間請求變更喜瑋工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汪光明積欠聲請人債務計新臺幣536,464元及利息未清償,詎其為免遭強制執行,將其自營之「喜瑋工業有限公司」,借名登記於相對人 汪崇偉 名下,聲請人為保全債權,代位相對人汪光明終止與汪崇偉之借名登記關係,並請求將喜瑋工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回復登記為汪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之借名登記關係,純屬臆測之詞,未提出任何資料佐證,且「喜瑋工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並非依附於相對人,公司負責人之變更應依公司法之規定,非相對人得以一己之意為變更,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性質應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揆諸首揭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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