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嘉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零肆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
玖仟捌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