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0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07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于緯(原名楊雅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301號、第16656號、第16657號、第16658號、第19211號、第19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楊于緯(原名楊雅雯)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見審易字卷第23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