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事聲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事聲字第70號抗告人 林玉麗 相對人 宋申光
財團法人 恩主公 醫院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忠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9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送達,該裁定並於104年4月15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經10日生效),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詎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