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林美玉 訴訟代理人 胡高誠 律師被告 吳富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59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黃政忠法官孫偲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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