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633號債權人 楊莉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俊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據台端聲請狀所述,及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理由所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人民幣75,000元、新臺幣20萬元、80萬元、10萬元,總計為新臺幣110萬元及人民幣75,000元,請提出人民幣75,000元匯率計算方式折合為新臺幣40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人民幣75,000元換算成台幣之匯率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