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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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拍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聲請人 張家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傅銑岱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傅銑岱所有坐落高雄巿美濃區龜山段785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補正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
三、相對人傅銑岱(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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