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8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885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子晏 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其欠缺既屬無從補正,法院自應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黃子晏之財產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4年2月12日死亡,有債務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是債權人聲請對已死亡、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奕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