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2641號債權人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綵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請求金額為何(據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7,000元,然提出之住院繳費通知單,自繳費用記載為6,999元,兩者不一致,請具狀說明確認之,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林綵靚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