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訴人A01(真實姓名資料詳附錄對照表,下同)兼法定代理人A02上訴人A03
A04共同送達代收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徐智鴻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雖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惟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繳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81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不包括上訴審在內(司法院院字第1373號解釋意旨參照)。則查本件上訴聲明二至四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425,120元、8,272,744元、3,113,502元、3,126,838元,上訴人A01、A02、A03、A04分別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124,458元、47,832元、47,98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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