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9號原告 王永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永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516元。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7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書狀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蓋章,乃在證明該書狀係出於本人之意思;當事人或代理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於書狀內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係屬同法第121條所謂之書狀不合程式,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53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民事起訴狀上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