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9號原告 劉花枝 被告 何德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主張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村0鄰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經原告陳報系爭房屋之價值新臺幣(下同)6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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