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4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4549號聲請人 姜英志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富宇 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謝富宇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均尚未屆至,自無聲請人主張已為付款提示之情事,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提示日│票據號碼│├──┼───────┼────────┼───────┼────┤│001│105年1月30日│600,000元│108年1月30日│No355622│├──┼───────┼────────┼───────┼────┤│002│105年2月22日│400,000元│108年2月22日│No644491│├──┼───────┼────────┼───────┼────┤│003│105年8月29日│200,000元│108年8月29日│No686381│├──┼───────┼────────┼───────┼────┤│004│105年9月1日│300,000元│108年9月1日│No686388│├──┼───────┼────────┼───────┼────┤│005│105年11月5日│100,000元│108年11月5日│No444902│└──┴───────┴────────┴───────┴────┘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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