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 杜英 聲請人 林新添 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之管轄,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
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杜英收養林新添為養子,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第7款規定之認可收養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