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000000元+400000元=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