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佳瑩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8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佳瑩 犯過失傷害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佳瑩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尚未知悉何人肇事前,即向前往處理之員警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桃園交通中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紙存卷可查,其所為與自首要件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為領有機車駕駛執照之人,有交通事故當事人駕籍資料在卷可稽,竟未恪遵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貿然自路旁起駛進而迴轉,終肇致本件車禍發生,所為誠屬不當,兼衡其犯罪後坦承犯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陳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告訴人受傷之程度並非嚴重,告訴人無和解意願,且雙方對於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致未能成立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靜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843號被告林佳瑩女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
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佳瑩(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於民國112年4月11日上午11時4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區○○○街○○○○○○○○○○○○街000號前,本應注意自路邊起駛時,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物或車輛行人,並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迴車前,應看清有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天候、道路、車況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起駛往左迴轉,適 莊詒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向由林佳瑩左後方駛至,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莊詒文因而受有右下肢多處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莊詒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佳瑩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莊詒文指訴明確,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及車損照片共6張、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5張、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等附卷可稽。按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7款及第106條第5款分別訂有明文。被告騎乘車輛自應遵守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定,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以致肇事,致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傷害,被告自有過失行為,且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衡之社會一般通念,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是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檢察官郝中興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書記官張晉豪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