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08號上訴人 董學成 兼法定代理游雅惠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美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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