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聲請人 劉覺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聲請人 劉覺非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