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5號原告 周景璜 訴訟代理人 蔡嘉恩 律師被告森吉軟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源 (已歿)特別代理人 洪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2,000元(1,392,000元+290,000元=1,68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7,731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355元外,尚應補繳2,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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