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8年
7月3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訊問後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然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犯罪嫌疑應屬重大,本院審酌被告經查獲時係以承租方式居住於「高雄縣○○鄉○○路○段○○○巷○弄○○號」,且經出租人表示被告僅偶爾居住於上址,應無一定之住居所,另本案尚有相關事證待釐清,被告戊○○並聲請傳喚證人乙○○○、丙○○、丁○○、甲○○等人,均有待本院合議庭進行交互詰問,是依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被告除所犯之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重罪外,尚有上開逃亡之虞,而有導致本案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故本院經訊問後,認被告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0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王品惠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