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64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陳育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1,188元,及其中新臺幣28,65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